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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奖评选办法

2020-12-29 3320

(2019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工程建设行业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推动工程建设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奖”于2006年11月经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设立。

(注:原“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编号国科奖社证字第0154号。)

第三条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设立下列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奖:

(一)最高科学技术奖;

(二)技术发明奖;

(三)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四条 本奖项旨在提高工程建设行业在工程管理、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技术和装备、建筑材料等方面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 本奖项每年评选一次。

第六条 “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奖”评选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七条 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在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并在重大工程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工作者。 

第八条 工程建设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组织和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已授权的发明专利;

(二)经工程实践,创造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九条 工程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技成果,完成科研攻关和工程项目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的; 

(二)在完成重大工程项目中,最大限度的应用前沿技术,并取得了新的重大科技创新成果,使工程建设项目整体科技水平达到国内先进及以上的;

(三)以团队协作为基础,围绕工程建设领域某个研究方向,依托重大工程项目,进行长期合作研究与开发,取得重大原创性创新成果并具备持续创新能力,得到同行公认的创新团队。

第十条 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人数一般不超过2名。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3个等级。

每个奖种的特等奖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项。一等奖项目原则上不超过该奖种奖励项目总数的15%。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一条 本奖项由下列单位推荐或专家提名:

(一)各行业工程建设协会、学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筑业(工程建设)协会(联合会);

(三)国务院国资委监督管理的中央企业;

(四)工程建设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两院院士。

专家提名限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在推荐单位(提名专家)同意推荐(提名)后,应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提名专家)限额推荐(提名)“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奖”,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认真的检查、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后,报科委办公室。

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推荐(提名)项目,申报材料中应提供3名及以上院士或熟悉该项目技术领域的知名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奖”评审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 “优中选优”的原则。

第十五条 科委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对申报资料依据本“办法”和“细则”进行审查和评审,并向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奖励推荐报告。 

第十六条n 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奖励推荐报告进行审定,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最高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的特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含三分之二)。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二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不含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审定通过的获奖名单在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网站上进行为期十五个自然日的公示。

第十八条 公示无异议的获奖项目,经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会议批准后,正式确定为“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奖”。

第四章  奖励和罚则

第十九条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印发表彰决定,在官方网站上公告获奖名单,并对获奖者授予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如弄虚作假,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将在媒体上予以公布,撤消其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并终身取消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