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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程建设协会章程

 

201868日第四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河南省工程建设协会;英文名称:HeNan Province Association For Project  Construction,缩写为 HNPAPC 。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河南省境内承担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检测单位等参建单位及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合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着“搞好河南省重大项目建设,促进河南省基本建设事业的发展”开展工作,为会员单位服务,为政府主管部门服务,在会员单位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在会员单位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协会接受相关行业指导单位和登记机关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点: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调研工作。围绕着我省重大项目建设中出现的新经验、新矛盾、新问题以及会员单位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组织深入调研,摸清情况,提出建议,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努力为会员单位排忧解难,为政府决策和建规立法提供依据。

(二)  组织经验交流。目的是提高经营者及管理层素质,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各专业委员会的作用,有的放矢地组织会员单位进行经验交流或专题研讨,以达互相借鉴,共同提高。

(三)  推动横向协作。一是沟通与推动重大建设项目法人与承担项目建设的单位之间的联系、协商与协作;二是本着优势互补、互利互惠的原则,对有条件的项目,组织与推动承担项目建设的单位进行联合承包,或经济协作,或劳务协作等。

(四)  做好信息服务。运用多种联络渠道、通讯手段,做好政策信息、重大建设项目信息、省内外、国内外经济、技术、管理信息、会员单位信息等方面的传递与交流。

    (五)  开展咨询服务。发挥协会整体人才优势,建立人才库,对项目、企业、单位,积极开展管理、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咨询工作。

(六)  开展培训工作。根据知识更新和会员单位的需要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有计划地开展各类专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以提高素质与才能,推进项目管理和企业管理现代化的进程。

(七)  制定《行规行约》。为在本协会会员单位中倡导和建立廉政守法、公平竞争的自律性机制,树立行业正气,协会在通过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制定行业自律公约,以强化自我约束机制,促进会员单位和协会的健康发展。

(八)  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办事宜。在省发改委统一部署下,积极参与有关重大项目建设方面的法规、标准、规范、定额、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参与有关管理工作。

(九)  开展与省内外、国内外相关行业协会及社会有关各界的交流与交往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包括以下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相关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

(一) 本省境内的施工企业;

(二) 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单位;

(三) 勘察设计单位;

(四) 监理单位;

(五) 咨询单位;

(六)检测单位;

(七)大专院校;

(八) 科研单位;

(九) 相关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自愿、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河南省工程建设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协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15 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者本协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50 %。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的 30 %。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协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30%。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4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本协会负责人,是指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3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为5人。副会长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协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协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会长,不再履行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协会在会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会长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协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协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向会员和社会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协会建立党支部。本单位上级党组织是辖区街道党委委派党建指导员。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协会的基本情况;

(二)本协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协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协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进行清算: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三)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8年6月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